问题 | 临时替人看包导致包被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
释义 | 网友咨询: 张某与李某一起逛商场,张某看上了一件衣服,便将自己的背包交给李某照看,然后进试衣间试衣服,在此期间,李某也看上了一条裤子,便随手将子自己和张某的包挂在店内的货架上后进试衣间试衣服。当李某从试衣间出来时发现两人的包都被偷了,两人四处寻找都没有找到,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她的损失,可李某觉得自己也是受害者,并且只是暂时替张某照看一下,只是帮忙而已,怎么可能承担张某的损失呢? 律师解读: 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当张某将包交给李某照看时,表示双方达成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显然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是成立的,因此李某有义务妥善保管张某的包,但在此期间,李某却将保管物放置在不安全的地方,疏于保管,导致保管物被盗,其行为明显存在过失。我国法律对无偿保管导致保管灭失的免责情形作了规定,即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因此,李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免责范围之内,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了借条能否算犯罪 不能,敲诈勒索只得到借条是未遂。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但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案例】2007年4月28日下午,李某之妻雷某因买卖电视机之事与陈某发生口角,后被陈某打了一耳光。当晚李某纠集胡某、黄某两人在县城某茶馆找到陈某,要陈某拿12000元赔偿金,并威胁如不赔钱就将其打残,陈某被迫交出身上带的现金1800元。李某等三人见钱少,就要陈某明天中午再拿10000元来,并威胁陈某。4月29日上午,陈某到公安部门报案,三人均被抓获。该案于2008年9月移送到法院审理。【判决】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理由是,敲诈勒索罪在理论上虽然属于行为犯,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以行为人敲诈勒索实际得逞的金额来认定既遂金额。该案三被告人只敲诈到1800元,尚未达到认定数额较大的金额标准2000元,故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二、需要由国家赔偿的违法保全措施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诉讼保全只能针对案件当事人的财产进行,如果将案外人的财产当作案件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必然侵犯案外人的财产权益。由此造成损害,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例如,1998年,张某、李某因农用车租赁发生纠纷,张某诉至人民法院。张为防止李变卖农用车,转移货款,遂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对争议农用车实行诉讼保全,暂存人民法院。由于原告张某两次不接受人民法院判决,直至四年后人民法院才强制执行其判决。再加上该农用车存放在人民法院多年,未加妥善保管,已完全毁损报废,旧车仅卖了五百多元。本案中人民法院对该农用车的毁损报废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5、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