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如何审查鉴定意见书 |
释义 | 法律分析:法院审查鉴定意见书通常如下: 1、严格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提供符合要求鉴定材料的法律后果; 2、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 3、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 鉴定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一)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 (二)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 (三)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的。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