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 : (1)一切证据材料所表明的事实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一切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间接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方法必须科学。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 上述四项原则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作出有罪的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