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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维权当事人如何应对鉴定结论的异议?
释义
    当事人对初次鉴定或补充鉴定结果有疑虑,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委托非原鉴定人或机构进行再次鉴定。对鉴定结果不满,可通过重新鉴定和法庭质证等方式保护权益,但不属于司法鉴定投诉查处范围。
    法律分析
    当事人如果对初次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存有疑虑,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进行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委托原鉴定人以外的鉴定人或者原鉴定机构以外的鉴定机构再次进行鉴定。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不属于司法鉴定投诉查处的范围,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重新鉴定、法庭质证等形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拓展延伸
    维权当事人的异议如何有效应对鉴定结论?
    维权当事人在应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时,可以采取以下有效措施。首先,仔细阅读鉴定报告,理解其内容和结论。其次,核对鉴定过程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如果有,可以提出相关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同时,维权当事人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进行法律分析和意见提供。第三,收集相关证据,如其他专家意见、相关文件等,以支持自己的异议。最后,积极参与鉴定争议的解决过程,如调解、仲裁或诉讼等。维权当事人应保持冷静、理性,并依法行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疑虑时,可提请法院重新鉴定。维权当事人应仔细阅读鉴定报告,核对程序合规性,并提出异议。寻求律师协助,收集相关证据,参与解决过程,维护合法权益。务必冷静理性,依法行事。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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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1:5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