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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包人主要有哪些权利
释义
    发包人的权利有哪些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以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承包人没有通知发包人检查,自行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发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票标准进行验收;
    4)发包人对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发包人的义务有哪些
    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支付合同付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8、其他义务
    依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民法典》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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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2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