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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租赁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
释义
    所附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非基于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条件成就时,合同双方均享有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作为租赁期限的界点,对出租方、承租人均有约束力,其选择所附条件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它必须是订立合同时尚未发生的事实,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其次是合法的事实,附有与强制性规范、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相抵触的解除条件无效。最后,所附条件不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若所附条件系守约方对违约方单方解除权,其就不能作为解除条件确定租赁期限对双方有约束力,不然就会让违约方主动实施违约责任,不仅不要承担责任,还可以获取法外利益。
    一、租赁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一)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二)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三)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二、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方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作为承租方,应先审查租赁物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等:
    1、未依法取得租赁物的相关证件;
    2、共有租赁物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3、权属有争议的。
    (二)作为承租方,为了预防欺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承租方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果承租方不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具有转租权。
    (三)为了避免争议,在合同中对租赁物的基本信息应进行明确约定,如租赁物的规格、质量、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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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4: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