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会议由中院党组成员、吕梁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长李润海主持,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团队负责人参加会议。该《工作办法》共18条,规定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移送问题的种类、程序、时限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收到问题线索后的具体处理方法等内容。会议重点传达了《工作办法》中涉及司法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的相关内容。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是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而制定的。根据该条例,有关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1.在初步核实阶段,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谈话时主动投案的; 2.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 3.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投案,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主动投案意愿,或者以书信、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表达主动投案意愿,后本人到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处理的; 4.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潜逃后又主动投案,包括在被通缉、抓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内容 通知指出,党中央高度重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规定》制定过程中对坚持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机关依规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特别是对规范行使调查措施权提出严格要求。《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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