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登记期限及申报办理所需资料 |
释义 | (一)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4、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5、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期限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怎样办理国税地址变更 首先到原址税务局,提出注销申请,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提交如下资料、证件: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承继原纳税人债权债务及帐务连续核算证明; 5、国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6、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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