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有效激发我县应征青年入伍积极性,按照山西省民政厅、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精神和省、市征兵办“各县(市、区)根据财政状况适度上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指示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从2021年入伍新兵开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每人每年4万元的标准计发,到西藏、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倍计发。2021年义前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原规定计发。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