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撤销仲裁裁决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各项审理活动的相关期限可以由合议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另外,可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情形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分别是: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流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流程。
    法律依据:《仲裁法》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 2:4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