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 《常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2. 单位公章(个体工商户如无公章,需提供营业执照);3.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1)职工离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2)出国定居:护照、居留证件等证明其出国定居材料;(3)职工死亡: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民政殡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