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实质的一罪? |
释义 | 法条竞合犯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数罪特征,但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包容竞合犯和交叉竞合犯两种情况。法条竞合的实质是构成要件的竞合,而异罪的纯粹量刑情节竞合不算是法条竞合。同种犯罪不同要素结构之间、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之间也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法律分析 形式上具有数罪特征,但实际上仅一罪的犯罪形态。法条竞合犯包括且仅包括包容竞合犯和交叉竞合犯两种。法条竞合的实质是构成要件的竞合,异罪的纯粹量刑情节竞合不是法条竞合,同种犯罪不同要素结构的犯罪构成之间、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拓展延伸 法律界对于实质的一罪的争议 在法律界,对于是否某个行为或情况可以被视为实质的一罪存在着广泛的争议。一方认为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法律要素和证据支持下,才能构成实质的一罪;而另一方则主张应该更加注重行为的实质和社会危害性,而非仅仅依赖于形式上的要素。争议的核心在于如何平衡法律的正当性与社会公平,以及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一些专家主张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条文来明确实质的一罪的标准,以避免滥用和不公正的判决。然而,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原则、社会需求和司法实践,以确保公正、公平和有效的法律体系。 结语 在法律界,对于实质的一罪是否存在争议颇多。一方认为满足法律要素和证据支持才能构成实质的一罪;而另一方则主张应更注重行为的实质和社会危害性。平衡法律正当性、社会公平与个人权益保护是关键。有专家主张修改法律条文明确实质的一罪标准,以避免滥用和不公正判决。解决此问题需考虑法律原则、社会需求和司法实践,确保公正、公平和有效的法律体系。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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