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抚州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
| 释义 | 一、抚州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二、抚州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a)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b)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c)申请人无下列情形之一: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2)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3)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4)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5)因存在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6)因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之一被注销注册的,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7)因存在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之一被注销注册的,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 (8)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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