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增值税是指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即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其涉及的征收范围:1、一般是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2、特殊的项目有: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3、特殊行为视同销售: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代他人销售货物;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法律客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