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银行要高度重视县级渠道的建设,继续加大对县级渠道的投入,加强物理网点和智能终端的合理分布建设。并加快推进移动渠道银行业务发展,以此弥补物理网点的不足。充分利用自身科技和人才优势,不断开发适合农村的网络金融产品,将传统物理网点优势与互联网电子渠道有机结合。也可通过与第三方合作布设转账电话、POS机、二维码收付款等电子机具,提供基础金融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