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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顾客护人受伤商店赔偿五千
释义
    中国法院网讯王女士到商家购物时,因救助他人手被商家店门玻璃划伤,在索赔遭拒后,王女士将商店业主起诉到法院,7月31日,河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商店业主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共4977.33元。
    2004年8月3日,王女士晚饭后进入一商店购物,因当时天刮大风,店门玻璃被撞碎,王女士为护一位小孩,左手背被玻璃划伤,她拔打110报警后即到医院清洁缝合了20针,后在丈夫的陪护下住院治疗半个月,花去医疗费2490.8元。出院时,医院诊断王女士的左手中指指伸肌腱损伤,医嘱休息6周,加强中指功能锻炼,并及时到门诊治疗。2004年10月20日,经法医鉴定,王女士的伤情为轻微伤。2004年11月29日王女士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时医院建议:1、首先用疤痕软化药物治疗(每月约需200元左右);2、伤后一年方可行疤痕整形手术(手术费用约需1200元);3、每月门诊复查一次。王女士要求商店业主赔偿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商店业主赔偿医疗、误工、护理等各项费用共计1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商店业主辩称,原告王女士并非到商店购物而是到商店避风,避风中不断推拉玻璃门,手受伤是其晃掉玻璃所致,与被告毫无关系,况且商店是租用的房屋,商店业主并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就是负责也应该是房屋的管理者而不是被告;另外,王女士的误工费其单位已如数发放,手背被划破并不构成必须护理。
    法院认为,王女士在商店购物时,刮风导致店门玻璃破碎,将王女士手背划伤,商店业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农村医保意外伤害报销比例多少
    医疗费补偿标准:
    1、门诊:直接在卫生院(所)记帐,患者本人或家属在处方上签名,但超过家庭帐户金额后自付。
    2、住院:本乡住院,直接在乡卫生院出院时核报,150元为起付线,线内自付,超过起付后按75%核报。患者或家属在处方上签名,医院在医疗证上登记。患者可要求医院尽量使用可报药品,医院用药每张处方不可报药费应控制在15%以内。
    县级医院就诊,应办好转院手续,在出院时直接在医院核报,350元为起付线,起付线内自付,起付线上按60%核报。
    在县以上或县外医院经县农医局批准的住院治疗,应带好以下资料到乡农医所核报:《合作医疗证》、住院发票原件(复印件无效)、出院小结、处方复写件、各种检查报告的复写件(或复印件)、住院费用一日清单、转诊转院证明、《户口簿》及个人有效身份证明件。700元为起付线,起付线上按40%核报。
    住院补偿封顶线为20000万元。
    3、门诊大病(慢性病是指:重症糖尿病、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物)需长期治疗的,可凭县级定点机构的检查、化验报告和诊断证明,经县农医局批准后,到指定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纳入门诊大病统筹报销,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全年累计300元起补,500元以下补10%,501-1000元补20%,1001以上补30%,每人年1000元封顶,结核病、皮肤病在县疾控中心门诊发生的费用参照此执行,(住院的按住院标准补)。
    特殊补偿规定:
    手术产、产后并发症按住院补偿,每位补偿不低于200元。
    交通事故无第三责任赔偿的,凭原始发票按规定比例核准后给予30%的补偿,不纳入住院补偿,1000元每人年封顶。住院床位费:县级10元/日以下,乡级8元/日以下。二次或二次以上的住院间隔时间不超过三天可视为同次住院,其住院费用累加计算。住院医药费补偿封顶线:每人年累计实报数以15000元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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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23: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