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混合担保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依照下列规则行使担保物权与保证物权。(1)有约定,按约定(2)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只有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物保和人保的,债权人对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行使保证债权或担保物权无“顺序”和“份额”上的限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