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夫妻一方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而做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实践中,有无离婚的法定事由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具体如下: 1、如果是第一次起诉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小。 2、如果是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家庭暴力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或者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3、如果一方起诉离婚,对方拒不出庭应诉的,如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也可缺席判决离婚,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中不予处理,原告必须另案起诉分割。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