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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人公司的不利因素
释义
    一人公司的弊端:易混同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法人治理结构错位,滥用有限责任地位,规制自我交易问题,颠覆传统法人概念,资本三原则空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分析
    一、一人公司的弊端有哪些
    1、一人公司股东的财产易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兼任执行董事的普便存在,极易产生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混同,为一人股东损“公”肥“私”制造便利。
    2、一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严重错位,容易产生自己监督自己的滑稽境况,由于一人股东往往既是公司财产的实际所有人,同时又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或实际控制着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幕后指挥者,破坏了传统公司法人制度中的分离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的相互制约机制的作用就无法发挥,从而给一人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地位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适当时候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等制度人公司进行规制,显得尤重要。
    3、一人公司的出现使单个股东的以外的企业执行人的自我交易如何规制问题更加突出。
    4、一人公司之称谓,颠覆了传统的法人概念,产生了字面上的矛盾。显而易见,公司是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是人的组织体。当今世界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学者都主张公司是一种社团法人,既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投资组成的团体。当然也有学者指出,指出固守社团性不能适应于变动不居的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而应强调公司的本质特征为公司的独立人格,而不在于其社团性。
    5、一人公司设立公司之时,出资不足的监督者缺位,更易使资本三原则成为一句空谈。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是多少?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结语
    一人公司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易产生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混同,破坏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分离原则;容易产生自我监督的滑稽境况,给一人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地位提供了空间;对于除股东外的企业执行人的自我交易如何规制问题更加突出;颠覆了传统的法人概念,产生了字面上的矛盾;在设立一人公司时,缺乏出资不足的监督者,使资本三原则成为形式上的空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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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1: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