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环境污染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环保部门主要包括环资委、环保组、国资委、环保部、环保厅、环保局、环保所、环境监测站、环保研究所,地方环保部门主要包括污染控制科、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生态科、办公室、开发科。 法律客观: 《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