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报销标准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包括产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实行定额包干,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怀孕不满4个月引流产的300元; 2.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600元; 3.阴式手术产的2000元; 4.剖宫产的3800元。 符合条件的男职工配偶按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