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房屋抵押贷款过程中,贷款人将房屋抵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如未按时偿还贷款,债权人有权将抵押物变卖,以清偿借款。然而,如果债权人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方,贷款人就面临财产损失风险。在此情况下,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1.《担保法》第五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抵押物担保权的,应当通知抵押人和抵押物第三人,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2.《合同法》第四百五十九条:抵押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要求债务人和债权人返还抵押物。 3.《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约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当贷款人发现债权人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方时,应及时要求债权人通知抵押人和抵押物第三人,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如果债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未经转让登记手续,转让抵押物担保权的,贷款人有权要求还押物或主张赔偿。同时,贷款人应当确保合同约定明确,避免未知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