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用于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无关的其他支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共同制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和相关国家标准,并建立稽查制度,不定期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财建〔2007〕84号 《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 》 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用于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无关的其他支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共同制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和相关国家标准,并建立稽查制度,不定期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