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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解读是如何样的?
释义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阶段及处理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与《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还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因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各环节均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即告结束;若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或未履行(未履行完毕),当事人则可在下一个诉讼程序中继续主张其权利。因此,对在该阶段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公安、检察机关只能以调解方式来处理。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于一审期间提起的民事诉讼。从司法实践来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大部分都是在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提起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提起诉讼的截止时间。对此,98《解释》八十九条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此,我个人认为,98《解释》的这一精神应继续适用,因为:案件一经宣判,一审法院的整个诉讼程序即告结束,一审法院也就无权再受理当原告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此外,还需要注意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裁判方式: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3、在二审期间提起的民事诉讼。《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据此,对于在二审期间提起的民事诉讼,二审法院只能调解,不能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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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5 9:4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