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女儿没有义务偿还娘家的债务。根据债权债务具有相对性的原则,一方所欠的债务应有欠款方偿还。因此娘家的债务应由娘家偿还,其女儿没有法定的义务代替娘家偿还债务,除非女儿对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