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