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续犯和连续犯的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的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继续犯与连续犯的区别: 1、继续犯实际上只有一个行为,而连续犯则有多个行为。 2、继续犯的行为虽然持续一定的时间,但不间断;而连续犯的数个行为之间持续一定的时间,但数行为之间是有间断性的。 一、继续犯的要件 (1)继续犯是一个犯罪行为。在主观上继续犯支配行为的犯意只有一个,这种犯意存在于实行行为的开始至终了,在客观上继续犯自始至终只有一个实行行为,行为地发生变化,仍是一个实行行为。继续犯通常由作为构成,也有由不作为构成继续犯的情况,譬如,遗弃罪的遗弃,即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就是不作为。 (2)继续犯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持续作用的对象只能是同一对象。如果不是出于一个非法拘禁的概括故意,则构成数个非法拘禁罪。 (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该要件需要把握的是,犯罪行为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的过程中。如果只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而犯罪行为一经实行即已完成,并不处于继续状态,就不是继续犯。 (4)继续犯是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继续一定时间。即有时间上的持续性。 二、合同诈骗罪追诉时效的计算 1、一般犯罪追诉时效的计算 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2、连续犯罪追诉时效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3.追诉时效的中断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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