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持票人起诉出票人怎样管辖 1、就票据问题产生纠纷,持票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出票人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票据权利的时效 1.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票据法》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权利只能在票据当事人中行使,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持票人有权向处于自己前面的任何票据活动阶段的当事人追索,而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同时出票人签发票据时必须将必须记载事项填写在票据上,之后该票据上所确定的票据种类、金额和支付日期等,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否则被更改的票据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