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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复议不作为怎么管辖
释义
    原机关所在地做出相关的管辖。
    复议不作为案件应该适用普通地域管辖规则,也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经复议的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
    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没有将复议不作为案件纳入“经复议的案件”来确定地域管辖。复议不作为案件应该按照普通地域管辖规则“原告就被告”来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如果起诉原机关的行政行为,就由原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如果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作为,就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一、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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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8:2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