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授权立法在我国有几种形式 |
释义 | 依据行政立法的立法权力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一般授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特别授权立法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委托,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 一、日本在进行授权立法时,施以如下限制: 1不允许莫视国会立法权那样的一般性、包括性的委任即所谓空白委任,而必须是个别的,具体的授权。授权法必须具体写明授权的相对人、目的、授权事项,尽可能明确规定委任的范围、程序。 2由宪法或法律规定专门授予行政机关以制定法规,这类授权不得再授权。 (3)就法规的内容而言,不许超越授权法所规定的范围,并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不得改变或废止法律本身的规定;法规的内容应有可能实现并应明确具体。 二、分类 (1)依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2)依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三、特别授权立法具有两个特点: 1所制定的法规取得同法律同等的效力,高于一般的行政法规。 (2)具有试验性立法的性质,本应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事项,因为经验不足或社会关系尚未定型,暂不宜制定法律予以调整,因而授权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进行这方面的立法。待条件成熟后,仍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成法律。 法律依据: 《宪法》 第89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第90条第2款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地方组织法》 第51条第1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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