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专项维修资金可能存在缴存余额不足的情形,这时应当要求业主进行补交。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收齐的专项维修资金费用差额一次性地存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