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合同约定的租赁物退还标准应当根据具体合同内容来确定,如有争议,可以参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用途、磨损程度等因素确定返还标准。 2.《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当事人可以依法自行约定合同内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从其规定。 3.《物权法》第二十五条:租赁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并注意租赁物的保管和维修,不得改变租赁物的性质和用途。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虚假、欺诈、混淆、误导消费者。 因此,在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具体的租赁物退还标准,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根据租赁物的实际情况确定退还标准。同时,租赁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注意保管和维修,不得改变租赁物的性质和用途,以避免产生退还纠纷。如果遇到争议,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