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法人变更流程 |
释义 | 依法享有设置学校权利、负有办好学校义务、拥有管理学校资格的个人或组织。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活动。其资格的确立和废止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通常由校长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高教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1、工商变更: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2、组织机构变更: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3、税务变更: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变更税务所需材料: (1)《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2)股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 (3)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有限身份证明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完税凭证复印件; (6)股权变更企业联系三年以上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银行变更: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一、学校法人变更需要哪些材料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二)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民办学校章程并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七)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资金需变更的); (九)民办学校移交财产协议书复印件(格式样本见附件3); (十)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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