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俩人打一个人算团伙吗 |
释义 | 算。我国相关法律对于结伙斗殴的认定是:一般出于私仇旧怨、争夺地盘或者其它动机而结成团伙打架斗殴。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其动机是出于藐视社会公共持续,寻私仇或者谋求某种非法的利益。结伙斗殴不同于聚众斗殴。结伙斗殴一般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参与斗殴。 一、聚众斗殴罪构成条件是怎样的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条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 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 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 二、单方型聚众斗殴怎么定性 首先,从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来看,聚众斗殴罪从原来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主要是指具有社会公共秩序性质和特征的管理秩序,不仅仅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如果只是一方有斗殴故意,另一方没有,且针对特定的人,即使发生在公共场所,但主要侵犯的还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非社会管理秩序,只能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行为;如果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虽然也是侵犯社会管理秩序,但对方并无斗殴故意,应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而非聚众斗殴行为。 其次,从主、客观方面来看,单方具有聚众斗殴故意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主观方面要求具有聚众并互相殴打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也要求具有聚众行为且双方互相厮打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往往表现为不法集团或者团伙之间出于报复、争霸一方等动机,成帮结伙地打群架、互相殴斗的行为。再次,从聚众斗殴的字面意思来理解,对于聚众斗殴的“聚众”意思理解应无争议,一般是在三人以上,但如一方纠集三人以上,另一方不到三人的实践中也可以认定为聚众行为,对此理论界和实践中也已达成共识。 三、什么是寻衅滋事 所谓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寻衅滋事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为了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或者为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或是为了在某一地区称王称霸、显示威风为了哥们儿义气进行报复等寻衅滋事行为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行为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寻衅滋事行为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第一结伙斗殴;第二追逐、拦截他人的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他人以及追逐、拦截异性等;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第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主要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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