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离婚法律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调解无效并不等同于感情确已破裂,不应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在审判实践中,不要简单地将调解无效视为感情破裂的标志,法定条件仅为感情确已破裂。 法律分析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 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拓展延伸 我国离婚法律的适用条件与程序是什么? 我国离婚法律的适用条件与程序包括以下方面。首先,适用条件包括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感情破裂、分居满一年等。其次,离婚程序一般包括起诉阶段、庭审阶段和判决阶段。起诉阶段,当事人需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庭审阶段,法院将组织庭审,听取双方陈述和证人证言。判决阶段,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作出判决。此外,离婚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或由法院判决。总之,我国离婚法律的适用条件与程序是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 结语 离婚法律的适用条件与程序是为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在离婚案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而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虽然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有一定的关联,但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二者等同起来,也不能将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公正、公平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以实现社会稳定与法律公正的双重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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