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房公积金新规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借款人缴存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将需正常缴存“6个月”调整为“12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补缴的不计)2、申请的房产在长沙行政区域内;申请一手房贷款的房产应当属于省直中心认证签约的楼盘或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的现房;申请二手房贷款的房产应当产权明晰,无债务纠纷,未设定居住权,符合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规定的市场流通条件;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产应当产权明断、足值,无债务纠纷、债权分割等情况,未设定居住权3、借款人及配偶应符合其他条件个人征信记录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能提供省直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有担保人提供担保无房或已有一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均不得超过2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各算1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主住房的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前1年以内;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上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需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款人及配偶在多个中心有住房公积金正常或封存账户的,应在申请贷款前进行合并或销户。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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