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国家财政部2018年2月5日发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适用范围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第九条规定,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