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发布主体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在这里的授权机构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明确表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权限制定。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逐步完善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作法是毋庸置疑的,但这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基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