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是指诉讼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 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特征: 1.证明对象的确定有赖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 2.证明对象是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 3.证明对象是必须以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 4.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联系。 刑事案件的证明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事件是否确已发生; 2、构成犯罪案件的事实和各种情节; 3、有没有应当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情节; 4、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