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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不作为的法律依据
释义
    

法律主观:
    


    按照1999年颁布的《 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八)、(九)、(十)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等三类 行政不作为 ,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 。
    

法律客观: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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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1:4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