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婴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原件、生育服务证或结婚证,另需带上出院通知单,这些证件是父母去办理的时候必须要带齐的。 出生证明具有很多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1、证明婴儿的国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以及记载婴儿出生时的身体健康状况; 2、记载、证明婴儿的血缘和血统关系; 3、是新生儿日后获得上学以及其他保健服务的基本证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