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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
释义
    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坚持党管干部、人员精简、择优配备的原则,优化配置审判资源,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实施。采用“人随案走、编随人走”的方式,从案件来源法院调剂员额法官和人员编制给互联网法院。员额法官择优选调,平均年龄40岁,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占75.7%,从事审判工作平均年限超过10年。
    法律分析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组建,坚持党管干部、人员精简、择优配备的原则,以人岗相适为前提,优化配置审判资源,配齐配强各类人员,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实施。在人员编制及员额法官的配备上,采用“人随案走、编随人走”的方式,即根据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情况确定案件来源,结合各类案件占原所在法院比例及办案人员配备情况,从案件来源法院将一定比例的员额法官和人员编制调剂给互联网法院。员额法官择优选调,平均年龄40岁,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占75.7%,从事审判工作平均年限超过10年,皆为年富力强的优秀法官
    拓展延伸
    人民法院保护隐私权的措施及互联网公布的限制
    人民法院在保护隐私权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在互联网公布方面,法院认为在以下情形下不宜公布:1.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和隐私;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家庭纠纷、个人财产纠纷等;3.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的案件;4.涉及个人身体状况或精神健康的案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公开与保护隐私之间的平衡,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限制措施,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结语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组建坚持党管干部、人员精简、择优配备的原则,优化配置审判资源,配齐配强各类人员。采用人随案走、编随人走的方式,从案件来源法院调剂员额法官和人员编制给互联网法院。这些员额法官年富力强,平均年龄40岁,75.7%拥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审判工作平均年限超过10年。在保护隐私权方面,法院采取多项措施,不公布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的案件。法院综合考虑公开与保护隐私的平衡,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并制定相应的限制措施,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
    个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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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3:2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