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作6年主动辞职是否有补偿? |
释义 | 员工辞职补偿与劳动权益有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个人原因引发的辞职无需补偿,但如果员工因企业损害劳动权益或违约导致辞职,企业需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 员工主动辞职,如果是与个人原因有关的,则企业不要补偿;如果是因企业严重损害其合法的劳动权益或者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来与其续约而辞职的,则企业要补偿该员工。 法律客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拓展延伸 工作6年后主动辞职,是否有权利获得经济赔偿?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作6年后主动辞职的员工通常不享有经济赔偿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经济赔偿通常与解雇或被迫离职有关。然而,具体情况可能因国家、地区和雇佣合同而有所不同。例如,在某些国家或特定行业,可能存在特殊的规定,允许员工在主动辞职后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赔偿。因此,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劳动法律专业人士,以了解您所在地区的具体法规和权益保障。记住,法律规定会因地区和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请在做出决策之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结语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主动辞职通常不享有经济赔偿的权利。然而,如果员工主动辞职是因为企业严重损害其合法劳动权益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那么企业应该补偿该员工。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劳动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请记住,在做出决策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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