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完善企业基本养老制度,将城镇就业人员全部纳入该体系,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同时将基本养老金统筹到省级水平,部分条件成熟的统筹到全国水平; (2)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将企业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并入失业保险体系; (3)在基本医疗保险上完成“三同步改革”(即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系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同步改革),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体制; (4)建立健全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 (5)以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的办法,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6)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保障为主,但应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