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的安全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
释义 | 一、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生产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二、安全生产的义务有: 1、在作业过程中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和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三、企业中安全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什么能力 1、调查研究生产中的重大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参与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贯彻执行,负责整改查验。 2、制订违章作业条例和控制违章作业,发现重大隐患时,当安全与进度发生矛盾时,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 3、在施工现场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 4、制定对生产部门人员有关安全作业教育作业文件,定时排查 ,全面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员工无违法犯罪。 5、定期日常安全管理培训,建立控制、完善公司突发性事故制度,参与编制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工作。 四、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施工单位要依法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施工作业人员也必须依法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不违章作业。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施工单位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使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施工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是控制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 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施工安全事故通常都是由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所酿成。因此,施工作业人员一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4、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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