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前一方给第三者购买礼物,算转移挥霍共同财产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离婚前一方故意用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购买大额或者大量的贵重礼物的,属于违背诚信,恶意隐瞒或转移挥霍共同财产的行为,若是严重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另一方得知后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一般也会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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