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执行查封的设备可以由被执行人继续使用。 法院查封设备,如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让其使用,但不专得变卖,这在法律上是可以属的。如果查封后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第三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更不能私自交被申请执行人使用。 法院不能冻结账户如下: 1、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 2、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3、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5、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6、因资金的专属性而一般不得冻结扣划。 7、“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 8、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9、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10、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 11、信用证开证保证新可冻结不得扣划。 12、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 13、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14、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15、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