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10种经营者的义务: 1、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5、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质量的义务; 8、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法律客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