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江西省未制定针对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的具体政策。根据《物权法》,物业费由物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若合同无约定,则应按照物业服务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物权人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减免或暂停物业费。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物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或者物业服务计费标准有异议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 2.《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或者物业服务计费标准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者协商解决。 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职责,依照计费项目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评估,对物业服务计费标准进行公示。 4.《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职责,提供物业服务,与业主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与业主协商解决物业服务中的问题。 5.《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计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计费标准有异议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