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下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 4、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也属于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破产债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虽有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利; 2、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连带之债的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4、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5、清算组解除合同而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 6、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